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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區整廠設備回收公司小編指出由于進項不足導致增值稅稅負畸高,部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采取了買票的不法行為解決,通過虛設交易環節,向開票方支付開票費用,而貨物實際并不存在。這種現象一時頻發,稅務機關亦對此重點整治。但是,也有一些合法行為,在實踐當中被錯誤得認定為虛開,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893號)中明確:“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非本單位人員)在社會上收購廢舊物資,直接運送到購貨方(生產廠家),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向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開具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在財務上作購進處理,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將購貨方支付的購貨款以現金方式轉付給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鑒于此種經營方式是由目前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決定的,且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實收取了同等金額的貨款,并確有同等數量的貨物銷售,因此,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
其實,在廢舊物資廢鐵回收行業中享受較多稅收優惠的,是處于上游的生產企業,若其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出符合條件的產品,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原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分為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現行的稅收優惠文件財稅〔2015〕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中,統一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優惠政策。
這樣的稅收優惠才能體現國家對資源再利用扶持的政策向導,而迫使傳統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進行轉型。一方面,有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將依附于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為其專門回收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中的資源,由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承擔增值稅稅負;另一方面,傳統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應當尋求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3%征收率申請稅局代開專票,可以大大減輕稅收負擔。